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20民終5433號
中山市東區(qū)景璀五金裝飾材料商行、洪波:
本院受理廣發(fā)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與中山市東區(qū)景璀五金裝飾材料商行、洪波銀行結算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單位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17)粵20民終543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主辦單位: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設計制作及技術支持:中山網 粵ICP備11053359 粵公網安備 4420000244338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