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20民終6973號
吳興林:
本院受理你與被上訴人中山市量豐塑料五金電器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7)粵20民終6973號民事裁定書。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吳興林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裁定按上訴人吳興林撤回上訴處理。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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