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20民終4343號 陳濤: 本院受理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與被上訴人杜定安、張建華、袁娟、陳青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7)粵20民終4343號民事調解書。判決要點:一、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在2018年1月18前(含該日)向杜定安、張建華、袁娟一次性支付交通事故賠償款290000元,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與杜定安、張建華、袁娟雙方自本協(xié)議達成之日起不得再就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向對方主張任何權利。杜定安、張建華、袁娟一致決定委托本案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帆律師從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接收該290000元賠償款,楊帆律師的收款帳號為6212262011005053314(開戶行為中國工商銀行中山小欖支行)。如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未能在上述履行期限內履行付款義務,雙方同意按一審判決執(zhí)行; 二、除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應支付的賠償款數(shù)額外的本案其他事實和賠償責任的認定,包括賠償權利人的認定、陳青的賠償責任及陳青應負擔的一審案件受理費問題,均按一審判決執(zhí)行; 三、一審案件受理費除陳青負擔的部分外,由杜定安、張建華、袁娟自行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2150元,由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負擔。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已向本院預交二審案件受理費5950元,本院應向其退回3800元; 上述協(xié)議,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調解協(xié)議自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與杜定安、張建華、袁娟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在調解筆錄上簽字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涉港澳臺或涉外一方為滿3個月)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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