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20民終4503號 周木清、蔡色妃: 本院受理上訴人廣發(fā)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與被上訴人周木青、蔡色妃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7)粵20民終450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維持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粵2071民初3572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三項;二、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粵2071民初3572號民事判決第四項;三、變更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粵2071民初3572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周木清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廣發(fā)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償截至2017年4月5日的貸款本息458161.78元(包含貸款本金390043.6元、利息47564.32元、罰息14564.61元、復利5989.25元)及罰息[以本金390043.6元為基數(shù),自2017年4月6日起按《生意人卡(生意紅)申請表》約定的逾期利率(即月利率1.5%水平上加收30%)計收至實際清償之日止]、復利[以正常利息47564.32元為基數(shù),自2017年4月6日起按《生意人卡(生意紅)申請表》約定的逾期利率(即月利率1.5%水平上加收30%)計收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四、駁回廣發(fā)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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