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20民終4439號 王德望: 本院受理上訴人比亨飾品(中山)企業(yè)有限公司與你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7)粵20民終4439號民事判決書。本院依法判決:一、維持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粵2071民初10335號民事判決第一、四項;二、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粵2071民初10335號民事判決第二、三項;三、王德望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比亨飾品(中山)企業(yè)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122667元;四、駁回比亨飾品(中山)企業(yè)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