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20民終3301號 盧慧: 本院受理上訴人郭集宏與被上訴人藍俊德及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7)粵20民終330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粵2071民初16403號民事判決第二項;二、變更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粵2071民初16403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上訴人郭集宏、原審被告盧慧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nèi)共同被上訴人藍俊德償還借款本金1057354元及利息(截至2016年7月8日尚欠的利息為48832元;其中借款本金657354元,自2016年7月9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以實欠本金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7.2%計算利息;其中借款本金400000元,自2016年7月9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以實欠本金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計算利息);三、駁回被上訴人藍俊德的其他訴訟請求。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涉港澳臺或涉外一方為滿3個月)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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