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20民終4418號
劉海龍、劉漢芳:
本院受理上訴人羅德詰與被上訴人陳華平、何金滿、劉海龍、劉漢芳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7)粵20民終4418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內(nèi)容如下:準許羅德詰撤回上訴。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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