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粵20民初85號
中山市昊文燈飾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欖鎮(zhèn)邁騰塑料有限公司、中山市保倫頓商貿有限公司、中山市世紀經典電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信匯照明有限公司、董俊杰、董玉英、王寧、胡建偉、任春發(fā): 本院受理原告興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訴你們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們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16)粵20民初8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被告中山市昊文燈飾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興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償借款本金49699994.88元及截止2016年6月6日的欠息4100025.75元、自2016年6月7日起至清償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余額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12%計算的罰息、自2016年6月7日起至本判決指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以截止2016年6月6日的利息余額1792013.51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12%計算的復利;二、原告興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就上述判項一所列債權對被告中山市信匯照明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廣東省中山市坦洲鎮(zhèn)七村村、永二村的土地[土地證號:中府國用(2014)第3300530號]在最高本金限額60000000元的范圍內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三、原告興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就上述判項一所列債權對被告中山市昊文燈飾有限公司提供的機器設備(詳見本判決尾部所附的機器設備清單)在最高本金限額130000000元的范圍內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四、被告董俊杰、董玉英、王寧、胡建偉、任春發(fā)、中山市小欖鎮(zhèn)邁騰塑料有限公司、中山市保倫頓商貿有限公司、中山市世紀經典電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就對被告中山市昊文燈飾有限公司的上述判項一所列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五、駁回原告興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副本,上訴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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