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20民終526號 胡小磊: 本院受理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與被上訴人袁雪媚、胡小磊、原審被告潘先裕、中山市中山港小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7)粵20民終52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粵2071民初4688號民事判決;二、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向袁雪媚支付賠償款250819.28元;三、胡小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向袁雪媚支付賠償款27604.82元;四、駁回袁雪媚其他訴訟請求。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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