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粵20民終4572號
中山市紡織制線有限公司、中山市裕田紡織有限公司、周成芳:
本院受理上訴人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蔡炯光與你們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們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16)粵20民終457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維持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827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二項;二、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827號民事判決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三、上訴人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對上訴人蔡炯光名下的位于廣東省中山市小欖鎮(zhèn)竹源立新街47號的房地產(chǎn)[土地證號:中府國用(2008)第050774號,房產(chǎn)證號:粵房地證字第C5179433號]在3200萬元限額內(nèi)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四、駁回上訴人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涉港澳臺或涉外一方為滿3個月)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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