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粵20民終第34號
鄭鎮(zhèn)旺:
本院受理上訴人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與被上訴人殷雄、張邦千及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現已經審理終結。因你不能郵寄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6)粵20民終第3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結果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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