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粵20民終1229號 佛山市金臺鑫五金工藝制品有限公司: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中山市小欖鎮(zhèn)豐盛膠粘制品廠訴佛山市金臺鑫五金工藝制品有限公司、任應春、胡和章、佛山市金廣鑫五金工藝制品有限公司、安心武、朱志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分別作出(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1721號民事判決,原告中山市小欖鎮(zhèn)豐盛膠粘制品廠不服,提起上訴。本院依法受理,現(xiàn)因你(公司)下落不明,向你(公司)公告送達開庭傳票、審理上訴案件通知書。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案定2017年5月25日9時0分在第十一法庭公開開庭審理,合議庭由審判員李少民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阮碧嬋,劉運充組成,由胡銀芳擔任書記員。逾期將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粵20民終1229號 任應春: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中山市小欖鎮(zhèn)豐盛膠粘制品廠訴佛山市金臺鑫五金工藝制品有限公司、任應春、胡和章、佛山市金廣鑫五金工藝制品有限公司、安心武、朱志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分別作出(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1721號民事判決,原告中山市小欖鎮(zhèn)豐盛膠粘制品廠不服,提起上訴。本院依法受理,現(xiàn)因你(公司)下落不明,向你(公司)公告送達開庭傳票、審理上訴案件通知書。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案定2017年5月25日9時0分在第十一法庭公開開庭審理,合議庭由審判員李少民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阮碧嬋,劉運充組成,由胡銀芳擔任書記員。逾期將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粵20民終1229號 胡和章: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中山市小欖鎮(zhèn)豐盛膠粘制品廠訴佛山市金臺鑫五金工藝制品有限公司、任應春、胡和章、佛山市金廣鑫五金工藝制品有限公司、安心武、朱志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分別作出(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1721號民事判決,原告中山市小欖鎮(zhèn)豐盛膠粘制品廠不服,提起上訴。本院依法受理,現(xiàn)因你(公司)下落不明,向你(公司)公告送達開庭傳票、審理上訴案件通知書。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案定2017年5月25日9時0分在第十一法庭公開開庭審理,合議庭由審判員李少民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阮碧嬋,劉運充組成,由胡銀芳擔任書記員。逾期將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粵20民終1229號 佛山市金廣鑫五金工藝制品有限公司: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中山市小欖鎮(zhèn)豐盛膠粘制品廠訴佛山市金臺鑫五金工藝制品有限公司、任應春、胡和章、佛山市金廣鑫五金工藝制品有限公司、安心武、朱志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分別作出(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1721號民事判決,原告中山市小欖鎮(zhèn)豐盛膠粘制品廠不服,提起上訴。本院依法受理,現(xiàn)因你(公司)下落不明,向你(公司)公告送達開庭傳票、審理上訴案件通知書。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案定2017年5月25日9時0分在第十一法庭公開開庭審理,合議庭由審判員李少民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阮碧嬋,劉運充組成,由胡銀芳擔任書記員。逾期將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粵20民終1229號 安心武: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中山市小欖鎮(zhèn)豐盛膠粘制品廠訴佛山市金臺鑫五金工藝制品有限公司、任應春、胡和章、佛山市金廣鑫五金工藝制品有限公司、安心武、朱志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分別作出(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1721號民事判決,原告中山市小欖鎮(zhèn)豐盛膠粘制品廠不服,提起上訴。本院依法受理,現(xiàn)因你(公司)下落不明,向你(公司)公告送達開庭傳票、審理上訴案件通知書。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案定2017年5月25日9時0分在第十一法庭公開開庭審理,合議庭由審判員李少民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阮碧嬋,劉運充組成,由胡銀芳擔任書記員。逾期將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粵20民終1229號 朱志: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中山市小欖鎮(zhèn)豐盛膠粘制品廠訴佛山市金臺鑫五金工藝制品有限公司、任應春、胡和章、佛山市金廣鑫五金工藝制品有限公司、安心武、朱志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分別作出(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1721號民事判決,原告中山市小欖鎮(zhèn)豐盛膠粘制品廠不服,提起上訴。本院依法受理,現(xiàn)因你(公司)下落不明,向你(公司)公告送達開庭傳票、審理上訴案件通知書。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案定2017年5月25日9時0分在第十一法庭公開開庭審理,合議庭由審判員李少民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阮碧嬋,劉運充組成,由胡銀芳擔任書記員。逾期將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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