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 第90號 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 (2017年1月6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90號公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七日無理由退貨規(guī)定的實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電子商務健康發(fā)展,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通過網絡購買商品,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退貨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網絡商品銷售者應當依法履行七日無理由退貨義務。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應當引導和督促平臺上的網絡商品銷售者履行七日無理由退貨義務,進行監(jiān)督檢查,并提供技術保障。 第四條 消費者行使七日無理由退貨權利和網絡商品銷售者履行七日無理由退貨義務都應當遵循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商業(yè)道德。 第五條 鼓勵網絡商品銷售者作出比本辦法更有利于消費者的無理由退貨承諾。 第二章 不適用退貨的商品范圍和商品完好標準 第六條 下列商品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guī)定: (一)消費者定作的商品; (二)鮮活易腐的商品; (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第七條 下列性質的商品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可以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guī)定: (一)拆封后易影響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導致商品品質發(fā)生改變的商品; (二)一經激活或者試用后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 (三)銷售時已明示的臨近保質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第八條 消費者退回的商品應當完好。 商品能夠保持原有品質、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標標識齊全的,視為商品完好。 消費者基于查驗需要而打開商品包裝,或者為確認商品的品質、功能而進行合理的調試不影響商品的完好。 第九條 對超出查驗和確認商品品質、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導致商品價值貶損較大的,視為商品不完好。具體判定標準如下: (一)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妝品、醫(yī)療器械、計生用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裝被損壞; (二)電子電器類:進行未經授權的維修、改動,破壞、涂改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指示標貼、機器序列號等,有難以恢復原狀的外觀類使用痕跡,或者產生激活、授權信息、不合理的個人使用數據留存等數據類使用痕跡; (三)服裝、鞋帽、箱包、玩具、家紡、家居類:商標標識被摘、標識被剪,商品受污、受損。 第三章 退貨程序 第十條 選擇無理由退貨的消費者應當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向網絡商品銷售者發(fā)出退貨通知。 七日期間自消費者簽收商品的次日開始起算。 第十一條 網絡商品銷售者收到退貨通知后應當及時向消費者提供真實、準確的退貨地址、退貨聯(lián)系人、退貨聯(lián)系電話等有效聯(lián)系信息。 消費者獲得上述信息后應當及時退回商品,并保留退貨憑證。 第十二條 消費者退貨時應當將商品本身、配件及贈品一并退回。 贈品包括贈送的實物、積分、代金券、優(yōu)惠券等形式。如果贈品不能一并退回,經營者可以要求消費者按照事先標明的贈品價格支付贈品價款。 第十三條 消費者退回的商品完好的,網絡商品銷售者應當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向消費者返還已支付的商品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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