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施某某等人作為連帶保證人與船東益利船務有限公司簽訂《個人擔保書》,其中管轄權條款約定,擔保人同意香港法院擁有排他管轄權,同時還約定并不限制船東在其他法院提起訴訟。益利船務有限公司向廈門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施某某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施某某以香港法院對本案具有專屬管轄權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 【裁判結果】 廈門海事法院一審認為,《個人擔保書》有關管轄權的約定為非對稱排他管轄權條款,即僅在債權人選擇香港法院起訴時,香港法院享有排他管轄權,但不排除債權人選擇向香港以外的其他法院起訴的權利。該條款應認定為有效。益利船務有限公司未選擇香港法院起訴,而是選擇廈門海事法院起訴,符合合同約定和內地法律規(guī)定。一審裁定駁回施某某的管轄權異議。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施某某的上訴,維持一審裁定。 【典型意義】 協議確定管轄法院是意思自治原則在民事訴訟法領域的體現,當事人達成的管轄協議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且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原則上應認定有效。非對稱管轄權條款(asymmetric jurisdiction clause)允許一方(通常是債權人方)在多于一個司法管轄區(qū)內提起訴訟,但規(guī)定另一方(通常是債務人方)只可以在一個特定司法管轄區(qū)的法院提起訴訟。本案認定非對稱管轄權條款有效,體現了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充分尊重,符合國際商事海事交往的發(fā)展趨勢和實踐需求。本案的香港當事人主動選擇向廈門海事法院提起訴訟,充分體現了對內地海事司法的信任,也彰顯了海事審判服務國家對外開放,積極營造穩(wěn)定、公平、透明營商環(huán)境的不斷探索和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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