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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億元精神賠償分文不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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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16 來源:中山商報 2009-04-16 第 1332 期 A6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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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報訊 “非常不滿意。沒有采納我的正當理由與意見,對我的理由和意見沒有作出判斷?!毙∨嗽?nbsp;“當事人對宣判的意見”上寫下了這樣的話。昨天上午,因勞動爭議引發(fā)的100億元精神賠償案件在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當事人所要求的精神賠償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因而被駁回。 【關于此案件的詳情,請參閱本報2月17日A7 版報道】。 在判決宣判前,當事人小潘對記者說,他也覺得法院不會判給他100 億元的賠償,“但是起碼應該比一審時多一些,考慮到雙倍工資、雙倍賠償金,我認為起碼能夠判給我2 萬多元。如果達不到這個要求,就得給我一個正當?shù)睦碛?,否則,我會一個電話打到北京國家信訪局?!?BR> 在開庭宣判后,小潘當即就對判決提出異議。主審法官對他進行釋疑并告訴他,這是終審判決,有意見可通過合法渠道申訴。 據(jù)小潘講,自2月26日二審開庭以來,他一直沒有工作,在一個朋友處棲身,等待判決結果。原認為會等上三四個月,但沒想到一個多月就出來結果,對此,他表示高興。但是,對判決結果沒有考慮到他的意見表示不滿。 記者了解到,在二審判決時,法院采信了一審已認定的用人單位解除與小潘的勞動合同關系是違法的,并作出終審判決:用人單位應向小潘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3580.92元,連同2008年5月份工資、賠償金1963.31元,小潘所得合計 5544.23 元, 較一審判決的合計4350.59元,多出了1193.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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