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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身份十年工齡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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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03 來源:中山日報 2009-06-03 第 5252 期 B3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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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十年前為了應聘成功,使用了姐姐身份證,十年后被工廠發(fā)現(xiàn)遭辭退,打工妹祁蕓(化名)要求按照工齡向廠方索賠6萬余元。昨日,市第一人民法院通報了該案判決結果:工廠以祁蕓借用他人身份證入職并且無法提供其真實身份證給工廠為由解雇,并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祁蕓最后只得到700多元工資。 ■為應聘改名改年齡 1997年10月,剛滿14周歲的祁蕓看到姐妹們紛紛南下打工,心里充滿羨慕,但自己尚未成年,不符合法定招工年齡的實情又令她苦惱不少。之后,她想到了大她10歲的姐姐。隨后,她向廣西當?shù)嘏沙鏊鶊蠓Q姐姐祁英(化名)的身份證遺失,請求派出所進行報失處理并要求補辦祁英的身份證,派出所受理后,祁蕓當即把自己的相片交到派出所,派出所用祁蕓照片制作了一張“祁蕓面孔+祁英身份資料”的新身份證。 1998年2月12日,中山市一大型玩具廠招女工,限定年齡條件18至28歲,祁蕓持姐姐祁英的身份證件順利應聘進入該玩具廠工作,剛開始,“祁英”任噴油工人,每月工資為500元。后玩具工廠改制,“祁英”工作崗位調為搪膠部工人,工資達1270元。 ■工廠查詢發(fā)現(xiàn)實情 2007年12月底,“祁英”在廣西老家中休產假,工廠因需要與“祁英”簽訂勞動合同,遂電話找“祁英”詢問有關事項,然而,“祁英”家人稱,祁英從來都沒有去過廣東打工,工廠由此起疑。 2008年3月,“祁英”休完產假回到工廠繼續(xù)上班,工廠要求“祁英”提供真實身份資料。無奈,“祁英”將自己借用姐姐身份證應聘的情況告知工廠,工廠令祁蕓提供真實身份資料,而此時的祁蕓無法提供。因此,廠方將祁蕓解雇。祁蕓遂請求廠方支付各種經濟賠償6.3萬元。 2008年7月10日,有關部門作出仲裁裁決,廠方支付祁蕓2008年3月工資759.1元。2008年10月24日,祁蕓向我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廠方支付包括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賠償金在內的3.7萬元。 ■女工請求未獲支持 庭審中,廠方遞交了一份祁蕓在2002年填寫的一份 《職工求職申請表》,該表上注明:“本人同意若受聘后發(fā)現(xiàn)有任何虛構或捏造事實,可能被立即解雇”。祁蕓承認是自己所填,她稱,當初因為未成年才借用比自己大10歲的姐姐的身份證,后來到了年滿16歲的時候,怕無償解雇,所以一直未說明。 法院認為,祁蕓在填寫《職工求職申請表》時,就清楚工廠的規(guī)章制度,工廠將祁蕓解雇并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祁蕓要求工廠支付解除合同的賠償金的訴訟請求,應予以駁回。由此,工廠應向祁蕓支付2008年3月工資的數(shù)額為759.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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