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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電力設施害人又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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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19 來源:中山商報 2009-08-19 第 1457 期 A2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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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茂群插圖
盜竊電力設施不僅嚴重危及電力安全生產(chǎn)和電力供應,對于盜竊分子本身也有極大的危險,人體一旦觸電,通過的電流達到相當數(shù)值時,可致肌肉痙攣、休克、心跳驟停、內臟損傷和破裂、甚至死亡。但仍然有不法分子不顧生命安全盜竊電力設施,以致重傷乃至死亡。類似案例就有不少。前幾年,某少年爬上中山市某地段的高壓電線塔,意圖盜竊電纜,因手碰觸到帶電電纜而引起觸電而從塔上掉下,造成頭骨破損、全身多處受電擊傷。該案經(jīng)法院一審審理后認為,該少年觸電受損害是由其意圖盜竊電纜造成的,其傷害由自己負責。 根據(jù)我國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不法分子在盜竊、破壞電力設施或因其他犯罪行為引起觸電事故的,不能得到賠償;而且如果使電力設施受到破壞的,還將要承擔電力設施的修理費用和造成其他用電用戶損失的賠償責任;構成破壞電力設備罪的,最低刑為三年有期徒刑,最高刑可判處死刑。 ◆綜電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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