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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陳敏薰未獲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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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02 來源:中山日報 2009-09-02 第 5343 期 A6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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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jù)臺灣媒體報道 臺北地方法院庭長黃俊明表示,吳淑珍教唆偽證,陳幸妤、趙建銘及陳致中偽證罪成立,4 人皆因自白表現(xiàn),符合減刑條例,故獲減刑。陳敏薰未獲減刑原因是,其犯罪行為發(fā)生于 2009年 4月2日,不合減刑條例之減刑要件規(guī)定(按島內(nèi)規(guī)定,犯罪行為在2007年4月24日以前者,在某些條件下可獲減刑),加上拒不認罪的態(tài)度問題,故判刑1年6個月。 此前,臺灣查黑中心2006年間偵辦機要費案,發(fā)現(xiàn)吳淑珍搜集陳幸妤、陳致中與趙建銘消費的發(fā)票不實核銷,傳喚3 人作證。吳淑珍被控先于官邸教唆3人向檢方虛偽證稱,“發(fā)票是代父母購物饋贈,或代父宴客所取得,屬于公務(wù)支出項目”,3 人也照吳淑珍指示證述。 陳敏薰則是去年特偵組偵辦扁案時證稱,去過官邸向吳淑珍爭取大華證券董事長職位,但今年4月陳敏薰到法院作證,卻改口說從未向吳淑珍提及大華董座一事,證詞明顯與偵查筆錄不符。扁家4 人與陳敏薰今年7月遭臺北地檢署起訴。 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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