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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憑條“冒”出假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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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08 來源:中山日報 2010-03-08 第 5530 期 B3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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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畫\陳丹
離婚了,就別來找我!這是一部著名電影的片名。潘剛(化名)和妻子馮欣(化名)離婚了,前妻不僅還來找他,而且為一張真假難辨的“收款、保證憑條”對簿公堂。 事情是這樣的。兩人離婚后,潘剛未能如約履行部分付款義務,馮欣于是向法院申請執(zhí)行。但執(zhí)行期間,潘剛卻向法院出具了一張“收款、保證憑條”,表明其已付清余款。“收款憑條”是真的還是假的?有沒有人在原本真實的憑條上做手腳?誰又會在這場“憑證鑒定”的訴訟中勝出?
【案情由來】申請執(zhí)行又陷"憑證鑒定"之爭 2008年2月,馮欣與潘剛離婚后,雙方就財產(chǎn)問題達成如下協(xié)議:夫妻共同財產(chǎn)包括銀行存款、現(xiàn)金、電器歸潘剛所有;潘剛定于2008年3月11日前一次性補償馮欣現(xiàn)金65000元。2008年3月11日,潘剛支付了40000元現(xiàn)金。隨后,雙方約定:潘剛于2008年8月前支付完畢余款25000元,否則,馮欣可依法向法院申請執(zhí)行。 由于潘剛一直不履行余款的付款義務,馮欣向法院申請執(zhí)行。潘剛于2009年1月19日向馮欣支付了1400元。對于剩下的余款,馮欣依法再次向法院申請執(zhí)行。但執(zhí)行期間,潘剛卻向法院提交一張"收款、保證憑條"。內(nèi)容為:"本人馮欣于2009年2月帶兒子潘某外出,并承諾當天19時30分前送潘某安全回家,外出期間,潘樂如有不適或意外,一切責任由馮欣負責,如果潘某逾期不歸,當做本人拐賣兒童報警處理。同時,潘剛于2009年2月22日已歸還馮欣貳萬叁仟陸佰元整。收款人,保證人:馮欣"。 "憑條部分內(nèi)容是偽造的,錢沒有付清。"2009年3月26日,馮欣向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憑條"中關(guān)于"同時,潘剛于2009年2月22日已歸還馮欣貳萬叁仟陸佰元整"內(nèi)容的真實性。 【庭審焦點】"憑條"內(nèi)容是否真實有效? 難道,潘剛偽造"假憑條"宣稱付清款項以躲避執(zhí)行?一審期間,馮欣說"憑條"內(nèi)容全是潘剛所寫,上面的簽名是她的字跡,但其簽名時,"憑條"上僅有保證的內(nèi)容,對 "同時,潘剛于2009年2月22日已歸還馮欣貳萬叁仟陸佰元整。"以及"收款人"的內(nèi)容,則是潘剛事后添加上去的。 對于"事后添加"一說,潘剛極力否認。在市第一人民法院判決該部分內(nèi)容無效后,潘剛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但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做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案】書寫習慣不相符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憑條上 "同時,潘剛于2009年2月22日已歸還馮欣貳萬叁仟陸佰元整"之內(nèi)容是否有效的問題。 綜合本案的證據(jù)可知,馮欣在2008年3月11日和2009年1月19日收取潘剛支付的款項時,均由其本人出具了收據(jù)。如果馮欣在2009年2月22日確實收取了潘剛支付的23600元,按照常理,也應出具收據(jù)。 其次,從"收款、保證憑條"進行分析,該"收款、保證憑條"前面是"保證"的內(nèi)容,后面是"收款"的內(nèi)容,條理清晰,照此邏輯,落款時應是"保證人"在前,"收款人"在后,但該"收款、保證憑條",保證憑條顯示的卻是"收款人"在前,"保證人"在后。并且"同時,潘剛于2009年2月 22日已歸還馮欣貳萬叁仟陸佰元整"的字體及字體間距、行間距明顯小于前面"保證"內(nèi)容的字體及字體間距、行間距,落款處的"收款人"與"保證人"之間存在較大空隙,故法院認為該"收款、保證憑條"與一般的書寫習慣不相符。
■ 短評
有話好好說
晏 飛 離婚,對有的人來說是一種痛苦,對有的人來說則是一種幸福,或者說是一種解脫。有兩句老話幾乎在唱對臺戲,一句是"一日夫妻百日恩",一句是"夫妻本是同林鳥,大難來時各自飛"。 我們相信,文章所寫的我市這對離婚夫妻原本是有感情的,不然不會走到一起,并結(jié)婚生子。但是,他們最終分道揚鑣,個中原因肯定不是單方的;經(jīng)過法院調(diào)解協(xié)議離婚后,他們對財產(chǎn)分割、孩子撫養(yǎng)等問題肯定還存在爭議。 爭議可化有可化無,可化大可化小,但是,爭議的轉(zhuǎn)化也有法律和道德的底線。爭議雙方中的男方不僅未能如約履行付款義務,還向法院出具一張法律效力真假難辨,甚至可以以假亂真的"收款、保證憑條"。 他的小聰明,沒有逃脫法官的"火眼金睛"--他在那張真的保證憑條上添加了虛假的收款內(nèi)容,妄圖讓拖欠前妻的余款以合法的形式一筆勾銷。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在原憑條上惡意添加的收款內(nèi)容無效,案件受理費由男方負擔。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收款、保證憑條"上"同時,潘剛于2009年2月22日已歸還馮欣貳萬叁仟陸佰元整"之內(nèi)容是否有效的問題。 有生活和法律常理的人一看就明白,男方出具的新憑條有詐,法官在文內(nèi)已分析了三大破綻。 真是機關(guān)算盡太聰明,反賠了訴訟費用! 也許,男方對當初協(xié)議離婚時財產(chǎn)分割等有異議,但是有話好好說,怎么可以采取這種很不"男人"的做法呢!這宗官司同時告訴人們: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在處理財產(chǎn)等糾紛時,最好通過法律途徑,別讓別有用心的人有可乘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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