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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捕公判何時不再“聯(lián)袂出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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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25 來源:中山日報 2010-03-25 第 5547 期 F2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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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3日,湖南省永興縣在縣一中舉行打黑除惡公捕公判大會,60名黑惡勢力犯罪嫌疑人被公開宣捕,20名被告被公開宣判。當?shù)厣先f名干部群眾和學生紛紛前往觀看。 以集會的形式對一批犯罪嫌疑人進行“公開逮捕”,同時對另一批刑事被告人進行公開宣判,是一些地方司法機關喜歡選擇的方式。在這些地方司法機關看來,將公捕公判“聯(lián)袂”進行,既能夠震懾犯罪,也便于法制宣傳,從而能夠起到抑制犯罪的目的。但是,在筆者看來,這種“生土豆和熟牛肉一起燒”的執(zhí)法方式不僅不能起到遏制犯罪的作用,而且也有悖現(xiàn)代法治精神。 審判公開既是各國公認的司法準則,也為我國憲法和法律所確認。我國憲法明文規(guī)定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guī)定的特別情況外, 一律公開進行”。刑事訴訟法第163 條更是明確“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被诖?,對證據(jù)確鑿的犯罪分子進行公開宣判,既符合憲法的內(nèi)在要求,又是維護公平和秩序題中應有之義。 然而,作為未決的犯罪嫌疑人畢竟不等同于已決的人犯,對前者的逮捕與對后者的宣判不應在所謂 “公捕公判大會”上“一鍋煮”,這不僅因為在法院宣判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被視為有罪,更在于逮捕嫌疑人有著嚴格的程序規(guī)則限制,只有達到法定逮捕條件的方可依程序予以逮捕,逮捕誰和逮捕多少人不可能事先加以計劃。 從本質(zhì)上看,公開逮捕是依法將逮捕事由告知嫌疑人的親屬和單位,體現(xiàn)的是知情權,而“公捕公判大會”中的“公捕”是采取“示眾”的方式,將逮捕嫌疑人的事由向全社會 “廣而告之”。顯然,這和法律語境中的公開逮捕是有區(qū)別的。早在1983年,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關于對“公捕”問題的意見》中就明確指出:對逮捕這種強制措施不宜采用“公捕”形式;而聯(lián)合國《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guī)則》更明確規(guī)定:無論是已決犯還是未決犯,都“應盡量避免公眾耳目,使他們不受任何形式的侮辱、好奇的注視或宣傳”。 事實上,為了造聲勢,一些地方對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常常與對已決人犯的宣判“聯(lián)袂”進行,這背后只存在三種可能:或者因不及時向檢察機關報捕,違法超期拘留;或者在檢察機關批捕后不立即執(zhí)行,變相羈押,到“公捕公判”時再履行執(zhí)行手續(xù);或者對已經(jīng)逮捕過了的,拉出來再“逮捕”一次。而這其中的任何一種都是紊亂的,因為逮捕嫌疑人本應是根據(jù)實際情況隨時隨地發(fā)生的,而提前或滯后報捕都有悖于程序正義,事實逮捕后又行“逮捕儀式”則有侵犯人權之嫌。 公捕公判“聯(lián)袂出演”,雖然對于營造政策攻勢、震懾犯罪、教育群眾有不可否認的作用,但逮捕和宣判畢竟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法律程序和階段,而“法治的真諦在于保障人權,控制公權”。在執(zhí)法環(huán)節(jié)中,唯有尊重嫌疑人、罪犯的人格尊嚴和合法權益,多給他們以人性的關懷等,法律才能真正發(fā)揮其功效,百姓也才會真正認同、信任和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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