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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涉黑案不得拔高或降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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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16 來源:中山日報 2010-10-16 第 5752 期 A3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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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綜合報道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嚴格按照刑法、刑事訴訟法及有關法律解釋的規(guī)定審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嚴格按照法定標準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決不允許在案件定性問題上出現(xiàn)人為“拔高”或“降格”處理的現(xiàn)象。 上述規(guī)定是最高人民法院15日下發(fā)的《關于人民法院深入推進打黑除惡專項斗爭的工作意見》中,對各級法院審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提出的要求。 這個5部分共24條的《意見》還強調,在審判中還要不斷強化程序意識,充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各項訴訟權利,以維護和體現(xiàn)法律的嚴肅性與公正性。此外,各級法院在繼續(xù)保持對黑惡勢力犯罪嚴打高壓態(tài)勢的同時,也要正確區(qū)分黑惡勢力成員在組織或者組織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其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做到寬嚴相濟,區(qū)別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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