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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殺人者一審被判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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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08 來源:中山商報 2011-01-08 第 1960 期 A7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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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報訊 身為人妻卻紅杏出墻,與其他男人廝混。老公回家后,情人醋意大發(fā),叫上同伙持刀捅死了“老公”(見本報2009年10月21日報道)。近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直接持刀殺人的陳某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案情回放:老婆紅杏出墻導致老公被殺 董某梅與朱某雖未登記結婚,但已經一起生活了三四年,兩人之間一直以“老公老婆”相稱。朱某在深圳工作,董某梅則呆在古鎮(zhèn)。不甘寂寞的董某梅又與王某濤好上了,兩人發(fā)生過多次性關系。 2009年5月6日凌晨,王某濤酒后又到董某梅出租屋,準備在那過夜。恰好朱某從深圳回到中山,王某濤被朱某呵斥離開。 王某濤離開出租屋后,越想心中越不平,“覺得董某梅欺騙了自己的感情”,于是找來2位朋友要去教訓朱某。3人尋釁到出租屋與朱某爭吵,朱某拿出一把菜刀要砍王某濤,雙方發(fā)生毆打,朱某持菜刀砍傷了王某濤的胳膊。在兩人扭打在一起時,王某濤的朋友陳某掏出隨身攜帶的折疊式彈簧刀,向朱某的左胸連捅了幾刀,致朱某死亡。 ■法院認定:董某梅行為不檢是本案主因 庭審當天,3名被告人提到,案發(fā)時,當王某濤在董某梅家敲門,被害人朱某打開門后,聽王某濤說“找阿梅”,就先打了王某濤下巴一拳,隨后還拿出菜刀砍王某濤,并導致王某濤受傷。這屬朱某有過錯在先。 在判決中,法院對這一情節(jié)作出如下認定:朱某的同居女友董某梅行為不檢是導致本案發(fā)生的重要原因,朱某對王某濤上門找董的行為不能理解,以致首先持刀砍擊王某濤,激化矛盾從而引發(fā)本案有一定過錯,據此判定朱某對于民事賠償部分承擔20%責任。 最后,法院一審判決陳某無期徒刑,王某濤有期徒刑15年,3被告人總計賠償朱某家屬16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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