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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少女被拐賣遭強迫賣淫 皮條客被判處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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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25 來源:外網(wǎng)綜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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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的小琴(化名)在給父母留下紙條說“出去走走”后便音信全無。焦急的父母遍尋未果只得報警,4個月后,小琴的父母在派出所里見到了女兒,才知道她是被人販子拐賣,并被買家強迫賣淫。近日,廣州中院對買下小琴并多次強迫其賣淫的男子宋某判處無期徒刑。 小琴以4500元被轉手買賣 經(jīng)審理查明,2009年8月上旬, 被告人宋某伙同同案人張某清、張某軍(均另案處理)在廣州市白云區(qū)凰崗村附近,從劉某彬、林某明等人(均另案處理)手中,以人民幣4500元收買了被害人小琴,并將小琴帶回其租住的廣州市白云區(qū)人和。同年8月至11月間,宋某采用脅迫手段,并先后四次對小琴實施奸淫,迫使其賣淫多次,從中牟取非法利益。 手臂青紫被迫多次賣淫 據(jù)宋某說,小琴第一次接客并沒有成功,因為她雙臂和腰胯兩邊都是青紫色的,乳溝有紫紅色的傷疤。她身上的傷是賣主打的。宋某與他的同伙張某清只好給小琴治傷半個月再讓她接客。后來,張某清在沙河的天河貨運場附近聯(lián)系到一家小旅店,將小琴帶過去開了一個小房間,通過旅店老板招攬貨車司機,三天張某清就賺了1200元。三天后,宋某帶著小琴再次去天河貨運場的小旅店接客,并賺了8000多元。 據(jù)悉,每天小琴都要接八個客,還要在宋某租住處附近接客。在宋某租住處的嫖客主要是張某清通過電話聯(lián)系老鄉(xiāng)、朋友,讓他們介紹的一些嫖客,每次收80元至100元不等。在小旅店主要是通過老板介紹貨車司機過來,每次收70至100元不等,其中旅店老板收20至30元作為臺費。 “皮條客”買家被判無期 在小琴失蹤的第二天,其父母便報了警。2009年11月18日,派出所偵查人員到宋某的檔口調(diào)查小琴失蹤的有關情況,并發(fā)現(xiàn)了當時被稱作“阿瑩”的小琴,將其解救。 據(jù)小琴的父親說,當他到派出所接女兒時,她好像已經(jīng)有點不認得親人了。廣州中院審理后認為,宋某無視國家法律,明知是被拐賣的兒童而予以收買,其行為已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脅迫等強制手段迫使他人賣淫,其行為已構成強迫賣淫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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