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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內(nèi)“微博第一案”:周鴻祎被判侵權賠金山8萬


      2011-03-28 來源:外網(wǎng)綜合   【收藏本文
        近日,金山控告360董事長周鴻祎侵權,這個國內(nèi)“微博第一案”已由北京海淀法院審結。法院認定,作為被告的周鴻祎構成名譽侵權,法院判令其向金山公司賠償8萬元,并連續(xù)7天在新浪、搜狐、網(wǎng)易三大網(wǎng)站的微博首頁刊發(fā)致歉聲明。
        此次海淀法院作出的判決也極具“微博味道”,不僅引用了大量的周鴻祎微博原文作為判案依據(jù),同時還對微博的特性、法律責任、名人微博的自律、如何評估微博發(fā)言的危害性等都首次進行了司法評判。
        這一判罰在社會上引起熱議。雖然金山控告指出周鴻祎的言論導致第二天金山股價市值下跌6億港幣,但法院認為“難以認定與金山軟件的股價下跌存在必然因果關系”。不少人認為通過此案,“我們能隱約地看到具有影響力的公共人物,其微博的威力之大和所需要付出的成本之低。”
        首次定性
        微博言論空間對普通人寬,對公眾人物嚴
        作為“微博第一案”,在認定周鴻祎的微博言論是否侵權前,法院對于微博的特點首次進行了司法意義上的定性。法院認為:個人微博的特點是分享自我的感性平臺而非追求理性公正的官方媒體,因此相比正式場合的言論,微博上的言論隨意性更強,主觀色彩更加濃厚,相應對其言論自由的把握尺度也更寬。
        不過,法院同時認為,作為公民現(xiàn)實社會的投影和延伸,微博中的言論自由也并非沒有限制,其行使不得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權利。
        雖然法院的定性給了普通人較寬的言論空間,可是對于掌握“話語權”的公眾人物,法院認為應該有更高的限制。法院認為,周鴻祎作為公眾人物,擁有更多的粉絲、更多的話語權,他將對競爭對手的負面評價公之于眾時,更應三思而行,克制而為,對其微博言論自由的限制要高于普通網(wǎng)民。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民事訴訟法研究室主任湯維建昨天對記者表示,法院這種定性是比較合理的,微博發(fā)言如侵犯他人的合法權利也一樣可以被認定侵權。但可能普通人想去侵犯他人名譽都難,因為受關注程度不大,但公眾人物就不一樣了,他們言論的威力要大很多。
        評估微博
        言論危害依據(jù)微博回復和媒體報道
        法院認定周鴻祎把微博作為“微博營銷”平臺,密集發(fā)表針對金山公司的不正當、不合理評價,目的在于詆毀金山公司的商業(yè)信譽和產(chǎn)品聲譽,削弱對方的競爭能力,從而使自己任職的公司在競爭中取得優(yōu)勢地位,造成了金山公司社會評價的降低。
        在評估這種侵權的危害的時候,法院選擇了網(wǎng)友的微博回復和媒體的定位作為依據(jù)。法院表示,鑒于有關網(wǎng)友的微博回復和媒體將雙方之間的爭論定義為“口水戰(zhàn)”,周鴻祎的微博對于金山公司名譽權的影響有限,同時難以認定與金山軟件的股價下跌存在必然因果關系,因此,法院認定,周鴻祎的行為構成名譽侵權。
        在對周鴻祎的微博言論是否構成侵權進行了詳細的論述之后,法院作出判決,要求周鴻祎停止侵權,并刪除其中的20條內(nèi)容侵權的微博,法院將這20條微博具體內(nèi)容一一在判決書附件中列出。
        同時,法院判令周鴻祎在判決生效后,在新浪、搜狐、網(wǎng)易的微博首頁發(fā)表致歉聲明,持續(xù)時間為7天。如果周鴻祎拒不履行,法院將在全國公開發(fā)行的媒體上公布判決內(nèi)容,費用由周鴻祎負擔。
        防止微博淪為侵權手段應追究網(wǎng)站的連帶責任
        “通過這個案例,你能看到我國司法制度在保護企業(yè)名譽權、人格權、名稱權方面的問題,”著名律師、廣州大同律師事務所主任朱永平昨天對記者說。朱永平表示,按照現(xiàn)代的司法理念,侵犯企業(yè)以及個人名譽權、造成企業(yè)及個人嚴重傷害的,應該對其進行嚴厲的處罰,“甚至罰到他傾家蕩產(chǎn),以作為懲戒”。
        朱永平表示,作為新生事物,微博的侵權應該引起各方面的高度重視。如果成為公共人物的企業(yè)家利用微博實行侵權,造成重大損失,僅僅受到小處罰,那勢必將微博變成惡性商業(yè)競爭的手段。
        其實,在“微博第一案”宣判的當天,法官也指出,網(wǎng)絡微博應成為溝通思想、分享快樂和思考的交流平臺、社交工具,而不是進行名譽侵權、商業(yè)詆毀等不正當競爭的營銷營地。凈化網(wǎng)絡和微博環(huán)境,營造文明的網(wǎng)絡新風尚,相關知名人士和企業(yè)應發(fā)揮帶頭自律作用。
        “但是,單單的號召是不能解決問題的,我們應該加強對于微博的監(jiān)管,我一貫的主張就是,利用網(wǎng)絡詆毀他人或者企業(yè),造成他人或者企業(yè)嚴重損失的,損失方應該將網(wǎng)站一起告上法庭,追究網(wǎng)站的連帶責任,”朱永平說。他還表示,目前微博承載了大量的信息量以及轉載量,已成為監(jiān)管的漏洞,只有讓其公司認識到自己的連帶責任,才能更好的監(jiān)管好這個新生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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