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全國供銷總社處長挪4億公款給地產(chǎn)商被判刑10年
|
|
2011-04-13 來源:外網(wǎng)綜合 【收藏本文】 |
|
|
記者今日從北京市海淀區(qū)檢察院獲悉,全國供銷總社預算處原處長劉林祥因挪用公款罪,終審被判處十年有期徒刑。 據(jù)了解,2010年9月6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此案。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劉林祥于2001年12月至2004年7月期間,利用其擔任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財會部預算處處長的職務便利,擅自以供銷總社結算中心的名義,與北京豐銀集團簽訂借款《協(xié)議書》,將其管理的公款借給豐銀集團及其相關聯(lián)企業(yè),用于上述公司經(jīng)營。劉林祥先后分27次共計借給北京豐銀集團及其關聯(lián)公司公款人民幣3.96億余元。2003年到2007年之間,北京豐銀集團將一輛尼桑汽車提供給劉林祥個人使用。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林祥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擅自決定將巨額公款供他人長期使用,進行營利活動,謀取個人利益,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且數(shù)額特別巨大,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劉林祥犯挪用公款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劉林祥在單位領導發(fā)現(xiàn)其管理的賬戶有巨額資金支出并找其談話、核實前,向單位領導交待了問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可認定為自首,鑒于其所挪用公款已全部被追還,可對其依法、酌予從輕處罰。 2010年9月20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劉林祥因犯挪用公款罪,有期徒刑十年。劉林祥不服判決,提出上訴。記者今日獲悉,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已做出裁定,駁回劉林祥的訴訟請求,維持原判。
|
|
|
|
|
|
|
|
|
最新圖文
|
|
|
最新要聞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