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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首例“狗咬狗”案達成調(diào)解 被告賠償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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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ń鳎┦桌肮芬Ч贰卑高_成庭外調(diào)解,被告辜先生向原告郭先生賠償2000元,至此,一起歷時百余天的糾紛得到圓滿解決。該案主審法官、新余市渝水區(qū)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李永剛表示,這是他工作中首次遇到此類案件,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涉及寵物的案件數(shù)量及糾紛金額或?qū)⒃龃?,選擇以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表明了公民法治素質(zhì)的提高。 2010年12月23日晚,原告郭先生帶著愛犬在抱石公園散步時,前方一條未系繩套的大狗突然沖了過來,咬了郭先生的愛犬一口。第二天晚上,郭先生的愛犬死亡。為此,郭先生以愛犬被辜先生的大狗咬傷致死為由,要求其賠償經(jīng)濟損失費和精神損失費共計32360元,并承擔相應的訴訟費和鑒定費,該案由此成為我省法院系統(tǒng)受理的首例類似案件。2011年3月21日,渝水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特殊的財產(chǎn)損害糾紛案,在案件事實尚未認定清楚的情況下,法院決定擇日開庭再審。經(jīng)進一步審查事實與證據(jù),法院最終認定原告愛犬的死亡與被告大狗有直接關系,并確定了原告所受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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