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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茂名市原副市長一審獲刑十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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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22 來源:中山法院網(wǎng)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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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廣州12月16日電 (記者楊曉梅)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天公開宣判茂名市原副市長楊光亮一案。楊光亮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800萬元;犯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800萬元;同時還判決,查獲楊光亮的受賄贓款人民幣1048.5658萬元(其中借據(jù)上的500萬元已由行賄人黃某上繳)、港幣200萬元以及來源不明的巨額財產(chǎn)折合人民幣3364.752374萬元、歐元2.4萬元均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1992年至2009年,楊光亮在擔任廣東省茂名市電白縣人民政府副縣長、縣長、縣委書記、茂名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常務副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折合人民幣1048.5658萬元、港幣200萬元。 辦案機關(guān)在查處本案過程中,查封、扣押、凍結(jié)楊光亮擁有的家庭財產(chǎn)折合共計人民幣4998.362327萬元、港幣27.2萬元、歐元2.4萬元,扣除合法收入人民幣432.809081萬元和受賄所得人民幣1048.5658萬元、港幣200萬元,總計有折合人民幣3364.752374萬元、歐元2.4萬元的財產(chǎn),楊光亮不能說明來源。 法院認為,楊光亮的行為已構(gòu)成受賄罪和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依法應予數(shù)罪并罰。楊光亮歸案后,檢舉揭發(fā)他人涉嫌重大職務犯罪的線索,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依法可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唯認定楊光亮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的數(shù)額不當,法院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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