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廣州公安局經(jīng)偵中隊長任犯罪分子顧問受賄 判刑2年
|
|
2012-01-13 來源:外網(wǎng)綜合 【收藏本文】 |
|
|
身為廣州市公安局經(jīng)偵支隊的中隊長,不但縱容他人實施非法拘禁和恫嚇,而且還擔任犯罪分子公司的顧問、收受賄賂。近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張勁終審宣判,數(shù)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利用掮客辦案 據(jù)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偵查,檢察院在立案查處張雄華等人涉嫌挪用公款犯罪過程中,發(fā)現(xiàn)廣州市公安局經(jīng)偵支隊一大隊二中隊中隊長張勁涉嫌與廣州凌智融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總裁彭柏新合謀,利用張勁主辦張雄華涉嫌詐騙系列案件的職權,將張雄華非法禁錮在凌智公司,并以寫借條的方式向張雄華勒索錢財。 一審此案的廣州市海珠區(qū)人民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張勁,1958年出生,文化程度大學,2004年10月至2009年5月?lián)?FONT color=red>廣州市公安局經(jīng)濟犯罪偵查支隊偵查一大隊二中隊中隊長。 張勁一案中,其同案犯彭柏新貫穿案件始終,彭柏新在案件中充當掮客并起重要作用。該案的受害人張雄華,也是犯罪嫌疑人。 根據(jù)張雄華的陳述:2005年,他為了追討一筆215萬元欠款,找到了廣州凌智財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彭柏新。彭柏新說可以幫他“追數(shù)”,然后三七分成。但結果凌智公司沒有能力追回欠款,彭柏新對張雄華表示,自己和公安局的一個中隊長張勁關系很好,便帶著張雄華到廣州市公安局經(jīng)偵支隊找張勁報案,張雄華自此結識了張勁。但“追數(shù)”一事因不合刑事案件標準,公安機關沒有立案。 此后,在多起涉嫌犯罪的經(jīng)濟糾紛中,通過彭柏新的牽線,時而作為報案人、時而作為犯罪嫌疑人的張雄華頻頻與張勁見面。 2006年8月4日,廣東廣賽拍賣行有限公司向警方報案,稱張雄華涉嫌合同詐騙100萬元,廣州市公安局對張雄華涉嫌合同詐騙案立案偵查,張勁是該案的經(jīng)辦人之一。在該案偵查期間,張勁為保證張雄華能隨傳隨到接受審訊及追回涉案款項,同意彭柏新將張雄華控制在“凌智公司”,并由彭柏新逼迫張雄華籌錢還款。 由此,彭柏新等人采取種種手段,將張雄華非法拘禁近18天。張雄華在此期間被強迫簽了3張共計48萬元的欠條。 張雄華稱,他本不愿意寫借條,但看到彭柏新跟張勁那么熟,張勁也親自來過,要他聽彭柏新的話,他又有案子在張勁手上,因此寫了欠條。最終,張雄華連本帶高息給了彭柏新總共八九十萬元。張雄華認為,彭柏新逼他給錢時聲稱是要“打點”經(jīng)偵支隊的辦案人,而廣州市公安局經(jīng)偵支隊本來已經(jīng)以涉嫌詐騙對其立案,但他一直沒有被抓,估計是這八九十萬元起了作用。 分得好處構成受賄 張勁供述,他和彭柏新是朋友關系。彭柏新的公司主要業(yè)務是幫人向銀行辦理貸款、發(fā)放貸款、代人追債等。他曾給彭柏新介紹追債業(yè)務,彭柏新為了感謝,給了他業(yè)務介紹費。 2006年的時候,彭柏新說,張勁在張雄華控告鐘蓮芳詐騙案和翹豐公司控告張雄華詐騙案這兩件事上有幫忙,有筆錢要給張勁,是張雄華答謝他的。張勁說不要,但后來分別收下了一張4萬元、一張5萬元的借據(jù)。 張勁認為,錢是張雄華感謝自己在涉嫌詐騙某公司一案中沒有先拘留他,讓他有時間籌款。但是在涉及非法拘禁的案子上,他主觀上是希望,讓張雄華盡快將錢籌齊退給涉案公司,是公事公辦。 張勁還供述,2007年9月份左右,彭柏新叫其提前退休到凌智公司擔任顧問,后來其同意在退休前擔任凌智公司的兼職顧問。彭柏新給其的待遇是每月1500元加提成,另外給其配了一部CDMA單色屏手機,這部手機只用于其和凌智公司聯(lián)系,不作他用。張勁提供了一張假身份證給彭柏新辦理銀行卡,彭柏新用該身份證在工商銀行開了張卡給張勁,并先后往卡里存錢。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勁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伙同他人非法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牟取利益,其行為已分別構成非法拘禁罪和受賄罪,依法應當實行數(shù)罪并罰。鑒于張勁已將贓款退還或上繳單位,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 根據(jù)被告人張勁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判決張勁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總和刑為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 一審宣判后,張勁不服提起上訴。近日,廣州中院判決駁回張勁上訴,維持原判。
|
|
|
|
|
|
|
|
|
最新圖文
|
|
|
最新要聞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