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小學都沒畢業(yè),自稱“自學法律本科”,沒有法律資格證書,就開辦企業(yè)策劃顧問事務所,聲稱可以為企業(yè)提供法律顧問,并代理有關案件。 小學都沒畢業(yè),自稱“自學法律本科”,沒有法律資格證書,就開辦企業(yè)策劃顧問事務所,聲稱可以為企業(yè)提供法律顧問,并代理有關案件。但該事務所與某公司簽訂“法律顧問合同”一年后,公司拒付“顧問費”2萬元。近日,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了該事務所索要法律顧問費的訴訟請求
2008年11月21日,來自湖北的馮某在東莞開辦某企業(yè)策劃顧問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2011年1月21日,事務所與東莞市某包裝制品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法律顧問合同書》。合同約定,事務所指派企業(yè)法律顧問馮某、曾某擔任包裝公司的常年法律顧問及策劃顧問,工作范圍包括日常法律事務、代理訴訟及仲裁等,日常法律服務不另付費,代理訴訟時應另付費。年法律顧問費2萬元,應于2011年2月28日前付畢。 2011年8月30日,事務所向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狀告包裝公司,要求對方支付法律顧問費2萬元及利息2000元。2011年11月1日,法院對本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馮某代表事務所出庭。 承認“尚未小學畢業(yè)” 馮某稱,該事務所曾參與包裝公司的企業(yè)管理及勞動合同的修改等,并為公司代理過案件,避免了公司的重大損失。包裝公司稱,馮某欺詐了公司,自稱為律師,并承諾將公司之前的兩宗勞動爭議案處理好,但他并無律師證。設計陷阱讓公司簽訂顧問合同后,并沒有履行合同義務。而且在簽合同之前,馮某已收了公司四五千元。
在法官的追問下,馮某承認自己“小學尚未畢業(yè),但現(xiàn)在自學本科法學專業(yè)”。法院認為,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不管是事務所本身還是其指派的人員,都沒有能力履行合同義務,為包裝公司提供法律服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六條“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的規(guī)定,事務所沒有依約提供服務,包裝公司有權拒絕依約付款。法院遂駁回了事務所的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