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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石碁鎮(zhèn)信息辦原副主任干股型受賄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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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22 來源:外網綜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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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番禺區(qū)石碁鎮(zhèn)政府信息辦副主任溫某某收受他人“干股”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溫某某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沒收財產五萬元。這是2007年兩高出臺《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以來,番禺區(qū)檢察院審查起訴的首例干股型受賄案件。 現年51歲的溫某某曾任番禺區(qū)石碁鎮(zhèn)政府信息辦副主任。2004年,為方便承接信息化建設工程,廣州市某計算機有限公司沈某某在溫某某未實際出資的情況下,讓其掛名成為該公司股東并占有該公司10%的股份。2009年至2010年間,溫某某利用其負責石碁鎮(zhèn)信息化建設的職務便利,在該公司承接石碁鎮(zhèn)一些網絡及視頻監(jiān)控項目中給予幫助。2010年12月間,沈某某為感謝溫某某的幫助,以股份轉讓的名義,將溫某某持有的10%“干股”兌換為現金人民幣30萬元送給溫某某。 辦案檢察官表示,近年來,受賄手段更具隱蔽性、狡詐性,權力干股已成為一種新型受賄方式,《意見》明確指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賄論,根據刑法規(guī)定追究其相應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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