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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家外家”欠下債務 法院認定妻子無須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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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09 來源:外網綜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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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婚姻法解釋二》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推定原則,“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蹦敲矗煞蛟谕馀c他人同居期間所借債務,妻子有義務償還嗎?近日,湖北省來鳳縣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民間借貸案件。
2010年11月,田某聲稱去山西買車拉煤,經唐某侄女楊某介紹向唐某借款5萬元,唐某與田某本不熟悉,但見到田某和“老婆“孩子都在自己侄女楊某家住著,是個有家室的人,而且田某聲稱自己在來鳳有房有車,唐某見田某家庭經濟條件不錯,在田某許諾的高額利息的誘惑下,便借給了田某5萬元。3個月后,田某還給唐某2萬元和部分利息。2011年2月底,田某又以同樣的名義找唐某借5萬元,唐某答應了。借款期滿后,田某沒有依約定還款,也始終不與唐某會面,和他同住在楊某家的“老婆”孩子也突然不見了蹤影。催還無果,唐某找到了田某位于來鳳縣的房子,卻發(fā)現(xiàn)該房住戶樂某才是田某的妻子,無奈之下唐某將田某和其妻子樂某一起告上了法院,要求二人返還其借款并支付利息。
法院審理認為,田某與唐某之間的債務,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故田某應當返還唐某本息。在還款責任的認定上,該筆債務雖然發(fā)生在田某與樂某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但田某與他人長期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事實上借款也均發(fā)生在田某與他人非法同居期間,樂某對于田某借款之事事前并不知曉。此外,田某在外同居期間也很少給予其妻樂某和家庭所需的生活費用,由此可以推定,田某所借欠借款并沒有用于與樂某的家庭支出。故田某所借之債不能認定為與樂某的夫妻共同債務,而應當由田某個人財產清償。鑒于上述情況,依照民法和合同法的相關法律及解釋之規(guī)定,法院判田某返還唐某本息,田某之妻樂某不承擔此債務。
生活中,常有這樣的現(xiàn)象發(fā)生,夫妻關系不和,一方在外與他人同居并借有債務,債務到期后,債主索債無門,為了提高追回債務的勝算,便將夫妻另一方一起告上法庭。在這里提醒大家,雖然《婚姻法解釋二》有夫妻共同債務的推定原則,夫妻一方所借債務一般是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承擔,但如果該債務未能用于合法家庭的生活開支,是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這樣主要是為了保護婚姻受害方的財產權利,避免少數(shù)不良之徒借助夫妻關系的外殼稀釋自己的債務,當然,這對于債權人不是個好消息,所以,大家在決定給別人借款時還真得好好考察他的婚姻狀況,否則,跑得了和尚也跑得了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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