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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租期屆滿不肯搬 房主強搬損失財物應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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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20 來源:外網(wǎng)綜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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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期屆滿承租人不搬,房主派員工強行搬遷,導致承租人大量財物毀損滅失。日前,江蘇省無錫市南長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審結這起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判決房主賠償承租人損失20萬元。
2005年徐偉向一家工廠承租多間房屋作為浴室經(jīng)營,雙方簽訂租賃協(xié)議,約定租賃期限為6年。期間該房經(jīng)過多次轉手,2010年時董明成了該房的所有人,并與徐偉簽訂了《交接書》,載明:徐偉與工廠簽訂的租賃合同可繼續(xù)執(zhí)行至合同期滿時止,在租期屆滿后的15天內(nèi),徐偉應將浴室物品全部搬出,并將房屋交還給董明。
1年后租期屆滿,但徐偉卻遲遲不肯搬離。盛怒之下,董明便指派手下員工多次對浴室進行強制搬離,不僅將室內(nèi)物品搬出,還拆除了部分經(jīng)營設施,最終連搬出物品也不知所蹤。
法庭上,徐偉訴稱,董明雖是房屋所有人,但室內(nèi)物品及經(jīng)營設施都是自己的財產(chǎn),董明無權強制搬離甚至毀損。董明辯稱,《交接書》明確約定15天的搬離期限,那么自期限屆滿時起,承租人留置的任何物品都可認為是廢棄物,產(chǎn)權人可隨意處理。最終法院判決董明賠償徐偉20萬元財產(chǎn)損失。(本文均系化名)
法官點評:對于在期限內(nèi)不予搬遷的承租人,房主可以采取合法手段要求承租人搬離。本案中,房主對承租人進行強制搬遷,搬出后又因看護不力導致物品無故失蹤,房主對房屋雖有控制權,但對屋內(nèi)物品沒有所有權,物品毀損是因房主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房主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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