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頑皮小孩游泳遭懲罰骨折 起訴俱樂部獲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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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17 來源:外網綜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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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0月,12歲的小偉在某游泳俱樂部學習游泳的過程中,因與同學在泳池中嬉鬧,被俱樂部教練小趙反扭胳膊、上前制止,小偉在掙脫的過程中造成右肘外傷性骨折,經鑒定為十級傷殘。隨后,小偉的父母便將該游泳俱樂部告上法庭,要求支付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91548元。近日,上海市嘉定區(qū)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判決該游泳俱樂部賠償小偉58 375.45元。
2011年10月19日下午,小偉在學校的組織下到位于嘉定江橋的該游泳俱樂部學習游泳。在學習過程中,教練小趙發(fā)現小偉并沒有認真學習,而是經常與其他同學在游泳池內嬉鬧,于是小趙便即上前制止,他抓住小偉并將其右手反扭。而小偉被抓后極力掙脫,在此過程中,小偉的右肘外傷性骨折。事發(fā)后,小偉立即被送往復旦大學附屬兒科醫(yī)院進行治療,期間共住院6天,該游泳俱樂部共支付小偉23 611.45元作為受傷補償。之后,小偉的父母因與游泳俱樂部就賠償事宜協商不成,小偉的父母遂訴至法院。
2012年2月,小偉的父母向嘉定法院申請,要求對傷殘等級及營養(yǎng)、護理期限進行鑒定。經鑒定,小偉因外傷致右側肱骨遠端骨折,現右肘關節(jié)活動受限,評定十級傷殘,酌情給予(含二期行內固定拆除術)傷后營養(yǎng)4個月,護理2個月。
法庭審理過程中,該游泳俱樂部辯稱,本案的加害人是小趙,小趙個人行為造成原告的傷害,與游泳俱樂部無關。而且,小偉與同學打鬧的行為使其面臨發(fā)生傷害事故的危險之中,小趙作為教員,應當前去制止小偉的這一危險行為。小偉在本次事件中,也明顯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院認為,根據相關規(guī)定,即使實施侵權行為是游泳教練個人,但其行為的后果應由游泳俱樂部承擔,故責任主體并非游泳教練個人。同時,小偉系未成年人,根據小偉的年齡特征,其是好動、頑皮的,被告的游泳教練未采取正確的教育方法,反而采用反轉右手的方法懲戒小偉。游泳俱樂部工作人員的侵權行為直接導致了小偉受傷,小偉并無過錯,故游泳俱樂部應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
嘉定法院依法作出判決,上海江橋某游泳俱樂部有限公司應賠償小偉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營養(yǎng)費、護理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58 375.45元,扣除其已支付的23 611.45元,該游泳俱樂部有限公司應向小偉支付人民幣34 7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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