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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錢分錢”坑人錢財 害人害己難逃法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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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22 來源:外網(wǎng)綜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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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著“撿錢、分錢”這套技倆,詐騙團(tuán)伙四處行騙,昧取別人的血汗錢,最終,免不了接受法律的嚴(yán)懲。湖南省祁東縣人民法院近日對一起詐騙案進(jìn)行了公開宣判,對被告人雷某華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2012年2月20日上午8時許,被告人雷某華與同案犯雷某連(已判刑)和“發(fā)明”、“阿秀”(主體不清,均在逃)三人一起商量用“撿錢、分錢”的名義去詐騙財物,并商量了具體分工。2月20日上午10時許,“發(fā)明”駕車搭載被告人雷某華和雷某連、“阿秀”共四人開車見被害人伍某某一個人在路邊行走,按照事先分工,“發(fā)明”將16600元人民幣現(xiàn)金交給雷某連。雷某連下車后,從被害人伍某某旁邊經(jīng)過時,故意將口袋內(nèi)的16600元人民幣現(xiàn)金丟在地上。這時,被告人雷某華緊隨其后將錢從地上撿起來,示意被害人伍某某不要作聲,等下一起分錢。隨即雷某連又返回假裝找錢,詢問被害人伍某某是否撿到了錢,聲稱其丟的是公司的錢,要求被害人伍某某將家里的存折及現(xiàn)金拿出來驗(yàn)證其是否撿到錢并存起來了。被害人伍某某予以否認(rèn),為表示清白,帶被告人雷某華等人到家里去拿銀行存折、戶口簿等,到石亭子信用社將存款本息14031.64元取出交給被告人一伙。后雷某連陪同被害人某某到石亭子郵政儲蓄所準(zhǔn)備再次取錢時,其騙局被群眾識破扭住,并被趕來的公安人員抓獲,被告人雷某華和其他二同案人則趁機(jī)逃走。
2012年2月18日上午10時許,被告人雷某華與上述三人一起駕車竄至邵陽縣羅城鄉(xiāng)政府附近以同樣的辦法和手段騙走被害人張某某人民幣31758.34元。
2012年4月10日上午6時許,被告人雷某華與同案人李某橋、鄭某華(另案處理)及王某衡(在逃)等人預(yù)謀,由被告人雷某華充當(dāng)撿錢人、王某衡充當(dāng)?shù)翦X人。李某橋駕車從祁陽出發(fā),竄至株洲炎陵縣城,采取上述同樣的方法和手段于當(dāng)日上午騙取被害人陳某某人民幣42300元和價值9920元的黃金首飾。被告人雷某華分得贓款12000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雷某華于2012年6月18日主動到祁東縣公安局投案,并與同案犯雷某連和其他同案人退還了被害人伍某某、張某某、陳某某全部被騙款項(xiàng)。
祁東法院審理認(rèn)為,被告人雷某華與同案人一起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shí),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且系共同犯罪,由于其他同案人未到案,本案宜作一般共同犯罪處理。案發(fā)后,被告人雷某華自動投案,并如實(shí)供述其犯罪事實(shí),系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雷某華與同案犯雷某連和其他同案人退還了全部贓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核被告人雷某華的犯罪事實(shí)、情節(jié)、認(rèn)罪態(tài)度、悔罪表現(xiàn)及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法院決定對被告人雷愛華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為維護(hù)社會秩序、保障公私財物不受侵犯,故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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