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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帶回“紀念品” 藏在家中25年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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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28 來源:外網綜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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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重慶市巫山縣圣泉街的張安興做夢也沒想到,二十多年前自己從部隊帶回家留作紀念的49發(fā)子彈,竟給自己招來麻煩。日期,重慶市巫山縣人民法院一審以被告人張安興犯非法持有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法院依法審理查明:被告人張安興于1980年11月至1985年10月期間在部隊服役。1983年,張安興利用回家探親的機會從部隊帶回10余發(fā)軍用子彈藏于巫山縣官渡鎮(zhèn)三堰村4組的家中。1985年,張安興從部隊退役時又帶回軍用子彈30余發(fā)藏于家中。2011年11月,張安興從巫山縣官渡鎮(zhèn)三堰村4組搬家至巫山縣圣泉街583號B8棟2單元4-2室時,將49發(fā)軍用子彈帶至新家,放在臥室的衣柜底部。2012年6月12日,巫山縣公安局民警在張安興家中搜出軍用子彈49發(fā)。經重慶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鑒定,張安興持有的49發(fā)子彈中的46發(fā)認定為彈藥。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安興違反國家對槍支彈藥的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軍用子彈,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彈藥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張安興到案后認罪態(tài)度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本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為打擊犯罪,維護國家對槍支彈藥的管理制度,依照相關法律之規(guī)定,法院遂做出了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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