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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找工作無果 起訴原單位損壞其名譽被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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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04 來源:外網(wǎng)綜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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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欽州市欽南區(qū)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勞動合同糾紛案,該案原告沈某起訴被告欽州市某中學擅自辭退其工作程序違法,要求撤銷被告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證明。法院一審判決駁回沈某的訴訟請求。
欽南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告到被告欽州市某中學做安全協(xié)管員,雙方雖然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原告沈某到被告欽州市某中學工作后,因不能勝任工作,被告欽州市某中學口頭辭退原告,并按規(guī)定多發(fā)一個月的工資以及相應補償給原告,辭退程序符合法律規(guī)定。原告以被告欽州市某中學出具的解除原告勞動合同證明,損壞原告名譽,對原告找工作不利為理由,要求撤銷該證明,但不能證實該證明何處損害其名譽,因此原告起訴理由不充分,證據(jù)不充足,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一審判決,駁回原告沈某的訴訟請求。
據(jù)學校反映,原告沈某在學校里負責安全協(xié)管員的工作,上班經(jīng)常遲到、曠工、調(diào)戲?qū)W校里的女老師、對工作極不負責。筆者認為,沈某工作極不負責是學校不再聘用的原因,至于是否找到工作與學校無關。俗話說:“事出有因”,原告只能自食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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