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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巨額電費遭起訴 用電一方主張供電局強買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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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17 來源:外網(wǎng)綜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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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拖欠百萬電費,供電局無奈訴至法院尋求法律幫助,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欽州市欽南區(qū)人民法院受理了該起供用電合同糾紛案,一審判決該公司支付拖欠的電費及違約金。
2007年5月8日,原被告之間簽訂一份供用電合同,合同對雙方的權利義務進行了明確的約定。協(xié)議簽訂后,原告按合同的約定履行了供電義務,被告向原告交納電費。但于2011年10月7日至2012年8月22日被告停止繳納電費,拖欠的電費為1093121.27元。原告多次書面向被告催收電費未果,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支付拖欠的電費及違約金。
被告某公司辯稱,根據(jù)《高壓供用電合同》約定,被告不繳納電費,原告可作停電處理,原告未作停電措施,此舉違反了雙方合同約定且屬于強買強賣;按照自治區(qū)物價局文件的規(guī)定被告公司
所在的辦公區(qū)域用電應按大工業(yè)電價0.6546元/度計算電價并免征收基本電費,但2010年2月至6月原告一直向被告收取基本電費;違約金不應計算。
欽南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簽訂的《高壓供用電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按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電費、逾期違約金,合理合法。雖然被告對原告所起訴的電費收取標準及違約金不予以認可,但在雙方合同期屆滿后,原告也依照原合同履行該合同的權利義務向被告供電,被告亦按原簽訂合同實際履行并繳納電費。2011年起被告時有拖欠原告電費的現(xiàn)象,但在原告催繳后,也依原合同約定支付電費及違約金,視為雙方對繼續(xù)履行原先簽訂的合同無異議,被告辯稱不應繳納基本電費及不用支付違約金不應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guī)定,一審判決:被告某公司支付給原告供電局電費1093121.27元;被告某公司支付給原告廣西電網(wǎng)公司欽州供電局逾期支付電費的違約金188607.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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