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割草時割破電線被電死 供電公司被判賠9.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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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19 來源:外網(wǎng)綜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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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年婦女王某在魚塘邊割草時,誤割草叢中的膠皮線,不幸觸電身亡,身后留下一個5歲大的女兒。王某的家人認為,悲劇的發(fā)生與供電公司沒有安裝漏電保護裝置有關,遂將其告至法院。近日,江蘇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公布該起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一審認定王某觸電死亡是多個因素間接結(jié)合導致的結(jié)果,應當根據(jù)相關責任人的原因力比例來確定其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并判令供電公司賠償共計9.9萬余元?!?BR> 2011年8月28日早上6點多鐘,家住江蘇邳州某鎮(zhèn)的中年婦女王某在自家承包的魚塘邊割草時,不小心割破了從架空線通往魚塘增氧機的膠皮線,導致觸電經(jīng)搶救無效身亡,身后留下一個5歲大的女兒。
悲劇發(fā)生后,王某的家人發(fā)現(xiàn),事發(fā)地帶的線路電表以下沒有安裝漏電保護裝置,他們認為這與王某的觸電身亡有直接關系,遂將供電公司告上法庭。
針對王某家人的起訴,供電公司認為發(fā)生觸電事故的線路產(chǎn)權(quán)系與王某同居生活的竇某所有,而末級漏電保護裝置應由用戶安裝,并且由用戶自行維護管理,至于中級保護器、總保護器是否安裝與王某的死亡沒有關系,故責任應由竇某承擔,供電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quán)受法律保護。本案中,竇某、供電公司之間不構(gòu)成共同侵權(quán),王某觸電死亡是多個因素間接結(jié)合導致的結(jié)果,應當根據(jù)各責任人的原因力比例來確定各自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竇某違反用電管理規(guī)定,在未安裝漏電保護裝置的情況下用電,存在過錯;供電公司享受該線路的營運利益,理應承擔維護管理義務和觸電風險,但其未盡到相關監(jiān)督、管理、維護以及安全隱患消除等責任,對王某死亡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而死者王某在割草時不注意線路的存在,忽視安全隱患,導致自己觸電身亡,也應承擔一定責任。
最終,根據(jù)本案實際情況,法院確定由供電公司承擔30%的賠償責任,并經(jīng)過計算判決由供電公司賠償9.9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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