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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湄公河慘案一審庭審結束 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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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24 來源:外網綜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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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1日,糯康等人故意殺人、運輸毒品、綁架、劫持船只案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繼續(xù)開庭審理。法庭在經過舉證、質證和辯論等階段后,宣布休庭,沒有當庭作出判決。
在今天的庭審中,公訴人向法庭出示了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物證照片、書證、現場調查報告、物證鑒定報告、被告人歸案后的供述筆錄等證據,并針對案件犯罪事實,申請法庭傳喚了泰國、老撾證人出庭作證。
在法庭辯論階段,公訴人和辯護人就各個被告人的定罪及量刑方面的問題展開了長達近兩個小時的辯論。
在被告人作最后陳述時,糯康表示認罪并希望得到法庭的輕判。
法庭今天還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進行了審理。被害人、被害人親屬及涉案船主分別提出了幾十萬至數百萬元不等的賠償要求。
據了解,鑒于本案6名被告人均非中國公民,不通曉漢語,法院聘請了泰語、拉祜語、老撾語等三個語種的翻譯人員,并在庭審中采用了同聲傳譯與現場翻譯相結合的形式,保障了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和庭審的順利進行。
緬甸、老撾、泰國等國駐華領館官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及各界群眾300余人全程旁聽了庭審。
由于案情重大,審判長宣布休庭,擇日宣判。
■庭審焦點■
是否應對被告人數罪并罰
庭審中,辯護人對各自的被告人在犯罪團伙中的地位、在犯罪實施過程中的作用及其應承擔的責任等提出了自己的辯護意見。其中糯康、??怠ふ_、依萊、扎西卡、扎波的辯護人在辯護意見中均提到對被告人不應采用數罪并罰,而應采用擇一重罪的原則進行定罪量刑。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糯康犯故意殺人罪、運輸毒品罪、綁架罪、劫持船只罪,對被告人糯康應數罪并罰。對此,糯康的辯護人稱,糯康的行為雖然具有以上罪名特征,但其作案的動機只有一個,那就是報復殺害中國船員,因此在其實施犯罪行為的過程中他犯下的故意殺人罪、劫持船只罪、運輸毒品罪是牽連犯。根據牽連犯擇一重罪處罰的原則,應該就其犯罪行中最重的罪行即故意殺人罪來定罪,而不應數罪并罰。其他4位辯護人也提出了類似的觀點。
對此,公訴人回應稱采用數罪并罰的理由有兩點:一是認定牽連犯要求具有類型化條件,也就是犯罪的手段行為和目的行為、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存在相互牽連關系。而本案中無論是故意殺人、劫持船只還是運輸毒品,都是在報復中國船員的目的之下分別實施的三個獨立平行的犯罪行為,三者之間互不形成目的和手段、原因與結果之間的牽連關系,不符合牽連犯類型化的定性特征。第二,糯康等人故意殺人、劫持船只、運輸毒品,都具有嚴重的法意侵害性和社會危害性,只有數罪并罰才符合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和充分評價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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