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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黃金粉”冒充黃金 詐騙他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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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08 來源:外網(wǎng)綜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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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桂林市象山區(qū)法院審結(jié)了一起詐騙案件。被告人陳某和被告人甘某經(jīng)合謀用假的“黃金粉”冒充金礦金粉,騙取被害人錢財人民幣20000元,法院以詐騙罪判處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
被告人陳某與甘某經(jīng)合謀以被告人甘某持有的假“黃金粉”進行詐騙,由被告人陳某負責尋找買家。2012年3月8日14時許,在桂林市恭城縣蓮花鄉(xiāng)勢江村261號被告人陳某家里,被告人陳某對被害人阿燕謊稱“有一些從金礦里提取的金粉”,被害人阿燕信以為真表示愿意購買。被告人陳某即聯(lián)系被告人甘某,告知有人購買“金粉”。同年3月12日14時許,被告人陳某將被害人阿燕帶至桂林市中山南路11號2棟3單元3-2號,被告人甘某攜帶一袋“黃金粉”竄至該室,并對被害人阿燕謊稱“這金子可能沒有那么純,否則不會是那么低的價錢”。被害人阿燕信以為真,即以每克人民幣80元的價格將250克“黃金粉”予以購買。在桂林市中山南路火車站郵政儲蓄銀行門口,被害人阿燕將現(xiàn)金人民幣20000元交給被告人陳某。作案后,被告人陳某、甘某平分贓款。
經(jīng)有色金屬桂林礦產(chǎn)地質(zhì)測試中心檢驗,黃色顆粒金屬Au<0.10。破案后,被告人陳某、甘某分別通過其親屬各退出贓款人民幣10000元,已發(fā)還被害人。
被告人陳某、甘某歸案后主動退出贓款人民幣200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甘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錢財達20000元,二被告人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構(gòu)成詐騙罪。被告人陳某、甘某歸案后主動退出贓款,且當庭自愿認罪,悔罪態(tài)度好,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遂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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