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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車撞死“無名氏” 保險公司也要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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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09 來源:外網(wǎng)綜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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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撞死“無名氏”行人,按照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駕駛員對死者作了賠償。后駕駛員向保險公司理賠,卻遭到拒賠,為此,一紙訴狀將保險公司告到法院。10月8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審結(jié)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糾紛案,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付原告陳斌11萬元;在車損險限額內(nèi)賠付原告交通事故損失費700元。
今年40歲的陳斌(化名)系中型廂式貨車車主,2010年7月22日,陳斌為該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二份保險合同,且投保了不計免賠條款。2011年5月8日晚上,陳斌駕駛貨車由南向北行駛至南昌縣迎賓大道東之星門口公路時,將突然橫過公路的無名氏(男,約40歲)撞傷,經(jīng)武警醫(yī)院搶救無效次日死亡。同年5月,南昌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做出認定:原告陳斌、無名氏在此次事故中過錯相當,均應負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陳斌先后支付了車輛安檢費200元、死者的搶救費6200元、拖尸費等合計121200元,同年11月7日,第三人南昌縣救助委收到了由南昌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轉(zhuǎn)交的陳斌支付的該起事故的賠償金110000元。此后,陳斌向保險公司申請索賠,保險公司拒賠。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原告陳斌與被告保險公司簽訂的二份保險合同,符合法律規(guī)定,合法有效。在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在交強險額度內(nèi)向第三人支付了11萬元賠償款,第三人作為財政部門收取該筆費用,既便于無名氏的繼承人出現(xiàn)后及時得到賠償款,保護無名氏的繼承人合法權(quán)益,也具有一定的社會意義,據(jù)此,原告在支付了11萬元賠償金且花費10000元搶救費、喪葬費等相關(guān)費用后,要求被告保險公司賠付并無不妥,原告所主張的被保險車輛維修費1200元,經(jīng)被告定損為1000元,扣除300元的免賠部分后,由被告予以理賠。據(jù)此,依照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遂作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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