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某租賃馬某的店面經營生意失敗后未經馬某同意便將店面轉讓給周某,周某了解情況后只支付了店面租金拒付韓某私自加收的轉讓費,韓某便將周某告上法庭。10月9日,河南省許昌縣人民法院審理該起租賃合同糾紛案后,一審判決駁回原告韓某的訴訟請求。
2012年1月6日,韓某與周某兩人簽訂了一份店面轉讓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韓某將其正在經營且經過裝修的某婚慶攝影店整體以8萬元(含韓某私自加收的2萬元轉讓費)的價格轉讓給周某。因韓某在與該店面業(yè)主馬某簽訂租賃協(xié)議時曾經約定,韓某租賃期間,如果將店面轉租、轉借、轉讓他人時必須經業(yè)主同意,且須三方共同簽訂協(xié)議書,否則將違約且須支付一定的違約金。韓某按照與馬某所簽租賃協(xié)議的約定,與周某簽好協(xié)議書并一塊找馬某簽字時,馬某以韓某未事先征求其意見為由拒絕在協(xié)議書上簽字。
后來周某通過調查得知,馬某將簡單裝修的店面租賃給秦某,秦某租賃期滿將店面退還馬某半年多后,馬某又將店面租賃給韓某,兩人簽訂有租賃協(xié)議。韓某一次性交納了一年的租金并重新裝修后開始經營,但因其經營不善,生意慘淡,做了三個多月后,便決定將店面連同部分攝影器材整體轉讓。但攝影器材、店面未到期的租金及其裝修費用算在一起也不超過6萬元,韓某未與馬某商量便加收2萬元轉讓費欲轉讓給周某。馬某認為韓某租賃其店面不是通過正當做生意賺錢的,而是在利用他的店面私自加價轉租賺取轉讓費的,因此他不愿意簽字。另外周某還得知,如果韓某退租,馬某按照協(xié)議約定退還韓某剩余租金后,會再次將店面以空房出租的方式租予他人。
掌握這些信息后,周某找到韓某稱,他租賃店面欲做塑鋼門窗生意,愿意按照兩人所簽訂的協(xié)議支付轉讓費,但他不需要攝影器械,韓某需要搬走店面內全部物件,騰出店面。同時,周某以其手頭比較緊,店面需重新裝修等為由要求先付韓某6萬元,剩余2萬元待生意經營一段時間后再支付。韓某同意并騰出店面后,周某進駐門店并經營其生意。
后韓某向周某索要剩余的轉讓費時,周某以他租賃的是店面,不是原攝影店的整體,且其已支付了超過店面原剩余租金及裝修費用的金額予韓某,其不應再支付其它費用為由拒絕支付。多次催要未果,韓某便將周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周某支付2萬元轉讓費及違約金。
庭審中,被告周某辯稱,原告與其簽訂的是店面轉讓協(xié)議,不存在整體轉讓;原告未經店面業(yè)主同意私自轉讓并加收轉讓費,被告只應支付店面租金,不應支付原告轉讓費。店面業(yè)主馬某也到庭作證稱,其店面的轉讓只收房租不收轉讓費,此次轉讓協(xié)議因原告加收轉讓費其本人不同意而沒有簽字。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韓某持與被告周某簽訂的店面轉讓協(xié)議向被告周某追要轉讓費,因該協(xié)議約定原被告轉讓店面需經店面業(yè)主同意,三方對協(xié)議認可簽字后協(xié)議才生效,現(xiàn)店面業(yè)主不認可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店面轉讓協(xié)議,拒絕在該協(xié)議上簽字,該協(xié)議應未生效。因此,法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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