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道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房客財物在賓館被盜引起的服務合同糾紛案,某賓館被判賠償失主損失2.1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8月2日,原告黃某從桂林前往寧遠九嶷山舜帝陵旅游觀光,途經(jīng)道縣當晚在道縣某賓館住宿。天亮后,黃某發(fā)現(xiàn)自己隨身攜帶的照相機、錄影機等物品丟失,遂告知賓館并向公安機關報案。后黃某多次找該賓館就賠償問題進行協(xié)商,但賓館以“未收取保管費,不負賠償責任”為由不予賠償。黃某便一紙訴狀將賓館告上法庭,要求賓館賠償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賓館應履行而未履行提示、管理、安全保障等責任,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因黃某也有一定過失,應承擔次要責任,因此,法院作出原、被告三七責任分擔的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