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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打球受傷落殘疾 引父親病逝獲二次精神撫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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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24 來源:中國法院網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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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輝(化名)是一名職高二年級學生,一米八幾的個頭,酷愛籃球,經常在校內與同學一起打籃球。但最近兩年,他因為打籃球吃盡了苦頭,不僅兩次受傷并落下了終身殘疾,其父親還在知道兒子終身殘疾后突發(fā)腦溢血不治身亡。近日,小輝將所在職高告上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法院,索賠達32萬余元。
小輝稱,2010年6月,在他最后一個初三學期中,有一次課外活動時與同學打籃球,摔倒后造成了左下肢骨裂,后治療休養(yǎng)了3個月。
2011年11月,在上職高的一節(jié)體育課上,老師組織打籃球比賽,小輝在打球時被同學猛烈撞擊倒地,當場造成左下肢開放性骨裂,斷骨穿出皮外。這次,小輝住院治療一個多月,起訴時仍在家中修養(yǎng),等待二次手術。但即使二次手術后仍將會留下終身殘疾。
父親由于擔心小輝的身體及前途,在知道兒子將會留下終身殘疾后精神受到巨大打擊,突發(fā)腦出血于2012年2月去世,年僅49歲?,F在全家僅靠小輝母親一個人的微薄收入維持全家的開支和小輝的巨額醫(yī)療費用。
因此,小輝認為,學校未盡到安全教育和管理職責,造成其受到傷害,并在明知小輝左腿有傷的情況下仍安排他參加對抗激烈的籃球比賽,最終造成終身殘疾的嚴重后果。小輝稱父親突然病逝與其受傷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故要求二次精神損害撫慰金,并且自己因受傷耽誤了學習、實習、畢業(yè)和就業(yè),因此主張延遲就業(yè)損失。故起訴要求學校賠償各項經濟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以及因本次受傷導致延遲就業(yè)損失,共計32萬余元。
職業(yè)高中學校則稱:小輝事發(fā)時所參加的活動是一場正常的體育活動。其主張學校在明知其左腿有傷的情況仍讓其參加激烈的體育運動,是不屬實的。小輝第一次受傷是在高中入學之前;第二次受傷也就是本次受傷是在高二第一學期學期末,沒有證據證明兩次傷害有任何聯系。而且這個活動也是在體育課上,小輝也是自愿參加的。任何體育活動都有一定的對抗性,并且有一定的危險性,小輝作為高二的學生,對這一點也是明知的,在參加體育活動這方面學校并沒有任何過失。顧家輝父親的因病去世與此次受傷沒有關聯性。
順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中小輝在職業(yè)高中學校體育課上參加老師組織的籃球比賽過程中摔倒受傷,職業(yè)高中學校的老師明知他在案發(fā)前一年打籃球時腿部受過一次傷害,仍安排參加對抗激烈的籃球比賽,職業(yè)高中學校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對小輝摔倒受傷的后果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小輝在明知自己腿部曾經受傷的情況下,依然參加對抗激烈的籃球比賽,其未盡到合理的安全注意義務,對其所受傷害應承擔次要責任。
小輝主張其父親因其傷情病逝對其造成二次精神損害,對此雖無證據證明二者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但考慮小輝父親在其受傷后不久病逝,確實對其造成精神壓力,應予以精神撫慰,具體數額由本院酌定;所請求延遲就業(yè)損失于法無據,本院均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決職業(yè)高中學校賠償小輝各項損失6.7萬余元。
判決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現已實際履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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