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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宣傳“缺一補三” 法院判決履行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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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08 來源:中國法院網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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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吸引消費者,通行公司號稱“保質保量、缺一米補三米”。王某購買電纜后卻發(fā)現缺少了150米,遂訴至法院,要求通行公司履行承諾,補償電纜450米。近日,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
王某訴稱,通行公司系一家電線電纜生產商,其在對產品進行廣告宣傳的過程中承諾“保質保量、缺一米補三米”。他看到該廣告后遂與通行公司取得聯系,并從通行公司處購買了1000米電纜,在通行公司提供的電纜外包裝上同樣印有“缺一米補三米”的字樣。然而,王某在實際使用過程中發(fā)現通行公司提供的電纜缺少了150米,便據此提起了訴訟。
訴訟中,通行公司辯稱“缺一補三”只是其宣傳手段,目的在于吸引消費者,并不構成合同的內容,故其不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
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某與通行公司已構成買賣合同關系,通行公司公開對外承諾“缺一米補三米”,內容具體確定,是針對合同相對方自愿為自己設定的義務。一旦雙方構成買賣合同,通行公司就要受到“缺一米補三米”的約束。因此,法院最終判決通行公司向王某補償同型號電纜450米。
【法官釋法】
我國合同法第15條規(guī)定: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yè)廣告等為要約邀請。但有一種例外,即商業(yè)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guī)定的,視為要約。而要約作為一種意思表示應當符合的構成要件是:(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具本案中,通行公司對外公開承諾“缺一米”則“補三米”,內容是具體和確定的。那么通行公司是否愿意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呢,從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來看,一切有行為能力的人當然應對自己在正常情況下所作的意思負責,不得尋找借口拒不承擔責任。由此可見,通行公司的抗辯是站不住腳的,該承諾應當對其具有約束力。因此,通行公司“缺一米補三米”的承諾完全符合要約的規(guī)定,應定性為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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