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在購買土地使用權時,由于自己不懂法沒有與轉讓方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導致經(jīng)濟利益受損,但轉讓方仍然應承擔相應的責任。2012年11月11日,江西省萬安縣人民法院對原告周某訴被告萬安縣某單位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作出判決,被告萬安縣某單位返還原告周某購地款并承擔相應的利息損失。
2009年11月3日,被告揭牌取得萬安縣圩鎮(zhèn)某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2010年11月22日,被告收取原告購地款44100元,并出具了收條。后來被告告知原告該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權供應不了。2012年7月2日,原告以其與被告的工作人員已口頭達成了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協(xié)議,自己已付清了該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全部轉讓款,現(xiàn)被告供應不了該宗地給原告已構成違約,要求被告退回原告購地款44100元;并賠付原告土地損失補償68400和未能按期開工建設違約金25313元。
被告辯稱,原告沒有與我單位簽訂協(xié)議,被告只有一張收款收據(jù),上面沒有注明土地單價,只注明面積。土地以什么價格成交,還要經(jīng)過我單位班子會審核認定,原告的該宗土地的交易價格未經(jīng)我單位認定。我單位同意返還原告購地預付款并依法支付利息,并自愿另行補償原告計人民幣1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原告認為自己和被告達成了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協(xié)議,既不能提供雙方簽字認可的書面協(xié)議,也無法證明自己與被告之間存在口頭的轉讓協(xié)議,原告僅憑被告出具的一張收款收條并不能證明雙方就達成了一致的轉讓協(xié)議,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責任與事實不符。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收款收條,可以證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44100元購地款,收條上注明了轉讓土地的面積,但是沒有注明轉讓每平方米的單價和這宗土地轉讓的總價款,也沒有注明原告已全部付清土地轉讓款以及被告何時交付土地等重要事項,由此可見,原、被告雙方對這宗土地的轉讓并沒有達成一致,因此對原告要求被告返還44100元購地款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此外,被告還應承擔原告購地款的相應利息損失,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對原告要求被告賠付土地損失補償68400元和未能按期開工建設違約金25313元無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被告自愿另行補償原告計人民幣1萬元整,予以準許。為此法院依法作出了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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