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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前女友起訴索債 男子攜現女友出庭應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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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19 來源:外網綜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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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先生與郝女士原系一對戀人。戀愛期間,張先生向郝女士借款20萬元購買轎車并寫下欠條。此后,二人因瑣事分手。在催要欠款多次被拒絕后,郝女士遂將張先生起訴至法院。收到法院傳票后,張先生攜現任女友兼訴訟代理人任女士出庭應訴。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張先生與郝女士之間存在借款合同關系,郝女士的合法債權受法律保護,張先生應償還20萬元借款。
郝女士訴稱,自己和張先生相識于婚姻介紹所,并確立了戀愛關系。2008年9月26日,張先生用郝女士的銀行卡在北京某4S店購買了一輛轎車,共計花費20萬元,并于次日將該轎車登記在自己名下。張先生同時給郝女士出具了一張欠條,表示購車款算作自己的借款,日后償還。但是分手以后,對方始終不肯還錢,無奈起訴至法院。
張先生辯稱,自己曾與郝女士一起生活,期間雙方都相互贈送過禮物。涉案轎車是郝女士贈送的,但是自己已把補償款交與了郝女士。因為自己不同意與其結婚,所以郝女士才一直找自己麻煩。訴訟期間,張先生的訴訟代理人任女士亦表示,本案屬于贈與不是借貸,郝女士的起訴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其起訴理應被駁回。
市一中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明確雙方當事人之間系何種法律關系。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張先生雖然認為雙方系贈與關系,但是未對雙方認可贈與提供證據予以證明。結合郝女士提供的借條以及購車票據等證據,可以認定郝女士對張先生享有合法債權。張先生主張該款項已經補償給郝女士,但亦未提交相應證據。故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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