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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合同關系終止 權利義務亦隨之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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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3 來源:中國法院網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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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省鎮(zhèn)雄縣人民法院一審審結合伙合同糾紛案件,法院審理查明原被告之間原有合伙合同關系終止后,被告另行投標并中標產生的收益應屬被告所有,原被告之間原有合伙合同關系終止后,即意味著雙方權利義務隨之終止,故原告訴求被告返還投資款及賠償違約金的訴訟請求被依法駁回。
原告詹本珍與被告楊仕輝合伙為威信縣衛(wèi)生局生產防氟爐,原告詹本珍于2011年11月23日通過銀行轉人民幣92964.85元給南寧振寧西南簿板鋼管有限責任公司用于購買生產防氟爐的鋼管。威信縣衛(wèi)生局防氟爐生產完工后,原、被告于2011年12月8日進行結算,原告詹本珍已將其2011年11月23日通過銀行轉出人民幣92964.85元計入結算賬單進行了結算,結算結果是原告詹本珍應給付被告楊仕輝人民幣251772元,原告詹本珍于次日給付被告楊仕輝人民幣251772元,之后經雙方再次復核,原告詹本珍又支付給被告人民幣8000余元。
法院認為:原告詹本珍與被告楊仕輝合伙為威信縣衛(wèi)生局生產防氟爐,2011年11月23日原告詹本珍通過銀行轉人民幣92964.85元用于購買鋼管,原、被告于2011年12月8日進行結算時已對2011年11月23日原告詹本珍出資的人民幣92964.85元進行了結算,結算結果是原告詹本珍應付款給被告楊仕輝,原告詹本珍已經給付完畢,雙方合伙為威信縣衛(wèi)生局生產防氟爐的合伙合同關系已經終止,原告詹本珍要求被告楊仕輝返還其出資人民幣92964.85元的請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詹本珍所舉證據不能證明其與被告合伙為鎮(zhèn)雄縣衛(wèi)生局生產防氟爐,其認為被告楊仕輝在合伙為鎮(zhèn)雄縣衛(wèi)生局生產防氟爐過程中對原告詹本珍有違約行為的主張沒有事實根據,應由原告詹本珍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對原告詹本珍要求被告楊仕輝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的請求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駁回原告詹本珍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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