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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兼職搬運摔傷 車主按責賠償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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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05 來源:中國法院網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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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車車主雇請司機跑運輸,因一個司機無法勝任長途運輸,被雇傭的司機又找來受害人彭某輝輪班駕駛車輛,彭某輝在幫忙搬運貨物時不慎摔傷。案件起訴到法院后,原被告雙方對誰是雇主的問題爭執(zhí)不下。2012年12月4日,經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調解,由貨車車主洪某蘭一次性賠償彭某輝12萬元,并當庭給付。
洪某蘭購買了一輛貨車,聘請付某華做司機并負責管理。因汽車經常跑長途運輸,付某華找到彭某輝一起工作,工資按營業(yè)額提成。洪某蘭將聯(lián)系到的運輸業(yè)務交給付某華和彭某輝。2010年10月24日,彭某輝和付某華將一車硅石運往福建,因沒有安排專門的搬運工,彭某輝在幫助搬運硅石時,不慎從兩車之間摔到地上,造成七級傷殘。,彭某輝和洪某蘭就為誰是雇主,彭某輝所受損失由誰賠償?shù)膯栴}協(xié)商未果,彭某輝起訴到法院,一審法院判決洪某蘭是雇主,并賠償彭某輝損失的80%即159323.15元。
一審判決后,洪某蘭不服,以與彭某輝之間不存在雇傭關系為由,向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院在認真審查案情的基礎上,認定洪某蘭作為車主,將聯(lián)系到的業(yè)務交給付某華和彭某輝,彭某輝事實上是為洪某蘭提供勞務,也是在洪某蘭處結算運費,因此洪某蘭是彭某輝的雇主,應當對彭某輝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經過二審法官向洪某蘭辨法析理,洪某蘭也認識到了自己的責任和過錯,同時,彭某輝在明確自己在雇傭活動中,沒有注意到自身的安全導致受傷,主動向法院表示愿意減輕洪某蘭的賠償責任。雙方當事人在法院主持調解下,互諒互讓,達成了上述協(xi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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