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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歲幼童操作車輛致人受傷 保險公司被判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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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05 來源:中國法院網(wǎng)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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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九江市潯陽區(qū)人民法院審結(jié)了一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判決保險公司應對一個四歲小孩在母親未熄火下車期間操作變速桿引發(fā)的路過行人受傷事故理賠76781.6元。
2011年7月3日,夏某駕駛小客車在車輛未熄火的情況下駐車于龍開河道國家電網(wǎng)公司路段。夏某下車后,其在車內(nèi)年僅四歲的兒子王某扳動車輛變速桿,致使車輛沖上人行道,將騎自行車路過的行人謝某撞傷。經(jīng)公安局交通部門認定,夏某對本次事故負全部責任。在謝某被送往住院治療期間,夏某支付了醫(yī)療費1.2萬余元。謝某的傷情經(jīng)司法鑒定中心評定為十級傷殘。在與夏某協(xié)商賠償事宜未果的情況下,謝某起訴到法院,要求夏某賠償各項費用7.9萬余元。
夏某認為,雖自己負事故全部責任,但其駕駛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謝某提出的賠償項目和數(shù)額應在保險限額內(nèi)由保險公司理賠。而保險公司則認為事故是因夏某兒子操作車輛引起,夏某存在過錯,該行為屬無證駕駛不屬于交強險范圍,保險公司不予理賠。謝某提出的賠償數(shù)額過高且項目不合理,保險公司不承擔案件訴訟費和鑒定費。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事故雖因四歲小孩操作變速桿引起,但夏某駕駛機動車未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文明駕駛才是事故發(fā)生的根本原因。法院對公安交通部門出具的責任認定書認定的事實依法予以確認。因夏某對此事故負全部責任,本應由夏某對謝某的人身損害后果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因夏某在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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